发布时间:May 29, 2024 转载处:珠海金湾区图书馆
借款合同里头的利息该如何支付?面对小区里电梯故障频发、屋顶漏水等问题,我们又应如何应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怎样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这些日常生活中的棘手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正值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为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珠海市普法办、珠海市图书馆联合金湾区图书馆举办了“民法典宣传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巡展。本次展览精心设置了10块专题展板,聚焦于“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核心板块,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直观的图示解说,让复杂的法律条文生动起来。不仅于此,展览还将目光投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广阔天地。通过简洁明了的政策阐释与法规介绍,让人深刻理解到:法治不仅是个人权益的守护神,更是推动经济蓬勃发展的关键力量。
案例科普
01
借款合同中,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2
居民小区的电梯坏了、屋顶漏水了,如何维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03
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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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信息
展览主题
“民法典宣传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巡展
指导单位
珠海市司法局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办单位
珠海市普法办
珠海市图书馆
承办单位
金湾区图书馆
展览地点
金湾区图书馆一楼中庭
展览时间
即日起至6月14日
观展方式
入馆即可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