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Sep 16, 2022 转载处:珠海市图书馆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珠海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的城市。
会议现场,审议并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珠海目前正处于深化文明城市建设的关键阶段,如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安全出行、便利出行,不仅体现着一座城市人文关怀的温度,更体现了一座城市文明建设水平的深度、广度。
《条例》的正式出台,有望推动珠海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无障碍城市建设新局面,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新时代珠海经济特区高质量发展。
缘起
残联、南都等联合开展调研
发布首部《无障碍环境蓝皮书》
珠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曾走过一段漫长的道路。1999年之前,珠海仅柠溪邮局、银都酒店、情侣南路、珠海机场几处公共场所有零星的无障碍设施。2003年,珠海在香洲区市政道路上建设了1400个无障碍通道,遍布城区各主要干道。历经多年建设,珠海的无障碍设施普及率得到显著提高,截至2019年,珠海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汽车站、民用机场、城际铁路等交通场站的无障碍设施设置率已达到100%。
“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调研”期间,调研组走访珠海各公共场所
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珠海的无障碍设施在设计、施工、管养等环节,仍存在一定不足、缺乏必要的监管。2021年5月,由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南方都市报牵头,珠海市检察院、北师港浸大、北师大中国文化影像传播研究中心共同参与,联合发起了“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调研”,并于同年9月25日发布了首部《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下文简称《蓝皮书》)。
《蓝皮书》显示,珠海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设施缺失、修建不合规范、缺乏管理维护三个方面,仅在调研期间发现的相关问题就超过300个。
《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蓝皮书》
无障碍设施在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是全社会相关意识的缺乏。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相关同志坦言:“尽管珠海的城市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许多市民并没有意识到无障碍设施对残疾人的重要作用,对残疾人的关怀也远远不够。”
法治是构建城市精神文明的重要内涵,是守护城市文明秩序的内在力量。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引领珠海市民无障碍意识、文明素养提升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珠海无障碍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残疾人的权益有了较为基本的保障,北京、深圳等地也基于各自的实际情况,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珠海作为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以细则条文明确主管单位与相应法律责任,成为了保障珠海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必经之路。
启程
珠海启动无障碍城市立法工作
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万事开头难。对于新法规的名称,起草团队曾在“无障碍环境”与“无障碍城市”之间反复斟酌。最终,新法规的全称被确定为《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一词之差的背后,体现的是立法主旨的明确与革新。“无障碍环境”强调的是物理设施与空间的建设;而“无障碍城市”则凸显了对社会各界在思想意识、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引导、构建,从而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建立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相关同志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这部新条例,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构建无障碍设施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服务到使用反馈的全链条建设体系,同时明确‘无障碍’的概念,在全社会宣传相应的理念文化,这也是我们在《条例》里突出‘无障碍城市’这一表述的初衷。”
自2021年底,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将《条例》初稿送至珠海市司法局,随后通过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提交至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自2022年3月以来,《条例》经过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此期间,珠海人大以各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组织调研、举行听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2022年7月初,珠海人大还就《条例》补充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举行了听证会,收集了来自医院、公共交通站场、旅游景点等行业的代表与残疾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2022年7月初,珠海人大就《条例》部分条款举行听证会
珠海人大法工委工作科副科长蒋蓉蓉介绍:“我们通过各种渠道,累计收到了上百条对《条例》的修订意见。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逐条梳理,许多已经应用到我们的《条例》中。”
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既是社会各界协同共治理念的实践,也是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新的观念,逐渐重视无障碍城市建设的举措。
2011年出版的《世界残疾人报告》指出,人的一生中平均11%左右的时间处于残障状态。具体而言,在婴幼儿时期,人们需要乘坐婴儿车出入公共场所,在老年时期或遭受疾病时,人们可能会行动不便甚至失智、失能。在这些时间段内,人们都需要无障碍设施的相应辅助。
对此,《条例》将有关概念、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处理。蒋蓉蓉表示:“《条例》保障的对象,不仅包括残疾人,还包括我们的青少年、孕妇、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士,基本涵盖了全体市民,使《条例》能够作出更为充分的保障。”
展望
法案将在国际残疾人日实施
多项社会痛点有望得到解决
据悉,《条例》将于2022年12月3日正式实施,这一天也是联合国设置的“国际残疾人日”。作为全国第二部以无障碍城市建设为主旨的法规,从立法层面保障珠海城市建设“有爱无碍”。
此次出台的《条例》有哪些亮点?蒋蓉蓉表示,《条例》在从源头上强化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无障碍改造、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等方面,以及为有需求者生活及出行扫清障碍、强调无障碍群体的参与、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数字社会建设、拓展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等领域都做出了新的探索、规定。
关于社会上关注度比较高的,项目间无障碍设施衔接的问题,蒋蓉蓉表示,《条例》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从源头上保障无障碍建设落地落实。
香洲区扬名广场附近的一处无障碍坡道,改造前后对比
老旧小区、场所的居民、用户的无障碍需求该如何满足?蒋蓉蓉表示,《条例》明确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尤其是有需求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应当优先改造,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同时,《条例》细化了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责任,对于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导致设施无法使用的,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蒋蓉蓉表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没有残疾人的参与,不要做与他们有关的决定。对此,《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设计、验收等阶段,可以邀请相应的群团组织和服务机构代表以及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试用,听取意见和建议。
“立法突出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受益人的体验、试用权益,不仅是我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证,也为了确保无障碍设施真正能用、实用和安全。”蒋蓉蓉说道。
除了“硬环境”,《条例》对“软环境”的建设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蒋蓉蓉介绍,针对残疾人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社会建设,明确政府网站、社会公共服务网站、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和服务提供责任,还要求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无障碍城市数字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无障碍公交、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服务分布情况等查询功能,从而为信息无障碍建设奠定法治基础。
“无障碍城市建设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应当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蒋蓉蓉补充,为强化对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司法保护,《条例》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外,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调研组走访珠海机场
对于《条例》的正式出台,珠海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都给予了积极评价。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技设施科警务技术主管史亚斌指出,《条例》明确了对机动车占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车位的处罚措施,对交警部门治理相应行为而言,有了切实的执法依据。“接下来,交警部门将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停车、不要占用无障碍设施,并开展相应的专项巡查工作,依据《条例》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市民作出相应处理。”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杨昌昀,同样对《条例》明确执法依据的作用给予了肯定。她同时表示,城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地方标准、规定的过程中,将根据《条例》内容,同步落实无障碍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例如,我们近期正在起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珠海市市政公共厕所清洁作业指引》,已经将无障碍公厕的管养标准纳入其中,包括安装扶手、保证维护频率、保洁用具不得占用无障碍公厕等等。”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有计划地投放具备无障碍功能的出租汽车,并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共汽车上设置语音、字幕报站系统以及无障碍设施、设备。“我们将督促各大公共交通场所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出行不便利群体服务的购票取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