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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正式实施!解读来了……

发布时间:Apr 7, 2022 转载处:珠海市图书馆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下称《条例》)

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啦!

《条例》是珠海第一部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迫切需要,也是珠海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现实需要。


《条例》的实施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健康利益

接下来,

我们将通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发生的一系列真实案例,

来看看《条例》和我们的关系!


案例回顾

2021年8月3日,扬州警方发布通报称,南京江宁区64岁女子毛某宁(扬州本轮疫情首例确诊病例)无视南京市江宁区的涉疫重点区域管控要求, 在未持有强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情况下,于7月21日擅自离开封控地,由南京江宁区乘坐大巴来到扬州其姐家中。并且在抵达扬州后故意隐瞒行程,逗留期间多次出入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直至六日后才因发热、咳嗽,前往扬州友好医院就诊,次日确诊为新冠阳性。毛某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轮扬州疫情暴发。

对于像毛某宁这类

因为故意隐瞒拒绝配合

而没有履行个人的防疫职责

导致疫情扩散的案例,

《条例》对这类情形有何规定呢?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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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二、三、四则,“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拒绝接受或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医学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应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违反以上条例并受到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点击下方链接,

可查看《条例》全文!

http://www.zhrd.gov.cn/zhfg/202110/t20211009_58880387.html

在珠海,我们每个人

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严格履行个人防疫责任!

转发告诉更多人!

           

来源:珠海疾控、珠海司法

编辑:林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