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Apr 7, 2022 转载处:珠海市图书馆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下称《条例》) 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啦! 《条例》是珠海第一部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迫切需要,也是珠海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现实需要。 《条例》的实施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健康利益。 接下来, 我们将通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发生的一系列真实案例, 来看看《条例》和我们的关系! 2021年8月3日,扬州警方发布通报称,南京江宁区64岁女子毛某宁(扬州本轮疫情首例确诊病例)无视南京市江宁区的涉疫重点区域管控要求, 在未持有强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情况下,于7月21日擅自离开封控地,由南京江宁区乘坐大巴来到扬州其姐家中。并且在抵达扬州后故意隐瞒行程,逗留期间多次出入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直至六日后才因发热、咳嗽,前往扬州友好医院就诊,次日确诊为新冠阳性。毛某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轮扬州疫情暴发。 对于像毛某宁这类 因为故意隐瞒、拒绝配合 而没有履行个人的防疫职责 导致疫情扩散的案例, 《条例》对这类情形有何规定呢? 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二、三、四则,“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拒绝接受或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医学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应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违反以上条例并受到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点击下方链接, 可查看《条例》全文! 在珠海,我们每个人 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严格履行个人防疫责任! 转发告诉更多人! 来源:珠海疾控、珠海司法
编辑:林燕珊